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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营不合格医疗器械处罚标准

发布时间:2026-08-12 | 作者:吴亮律师 15555555523(微信同号)
医疗器械不合格品处理需依法依规,以下分情况说明:
不合格品须立即停用、停售,依情况采取隔离、标识、记录、报告及后续处置。

1. 已上市销售的不合格品,应启动召回。依据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》,生产企业发现产品不符合强制性标准、注册/备案技术要求或存在缺陷时,须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使用,通知相关方停售停用,召回上市产品,采取补救、销毁等措施,记录并发布信息,同时向药监和卫生主管部门报告。

2. 未销售但已流通的(如仓库、运输中)不合格品,须立即隔离存放,清晰标识防混淆。详细记录名称、型号、规格、批号、数量、不合格原因、发现时间、责任人等信息,及时报企业质量管理部门或负责人,听候返工、销毁等处置指令。

3. 医疗机构使用中发现的不合格品,须立即停用并从临床区域移走隔离,做好记录。及时通知采购部门、供应商及药监部门,说明情况并配合调查,按监管要求处理(如退回供应商、由专业机构销毁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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