3岁小孩被电动车撞倒造成皮外伤,能要求赔偿什么
3岁小孩被电动车撞倒造成皮外伤的赔偿主张,需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的相关规定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:“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,应当赔偿医疗费、护理费、交通费、营养费、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,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。造成残疾的,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;造成死亡的,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。”本案中,3岁小孩被电动车撞倒造成皮外伤,属于“人身损害”范畴,符合该条款的适用条件。医疗费、护理费、交通费等均属于“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”,家长因照顾小孩产生的误工损失属于“因误工减少的收入”,均在法定赔偿范围内。因此,您可依据该条款主张上述赔偿项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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